大家好,最近很多小伙伴想了解游街示众的相关信息,给大家科普专门整理了与游街示众相关的一些内容,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游街示众成语的意思
- 2、游街示众违法吗
- 3、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是否违法
- 4、游街示众属于什么行为
游街示众成语的意思
游街示众 yóu jiē shì zhòng:许多人在街上结队游行,旧时为夸耀家中有人中壮元、当大官,现多押着犯罪分子以示惩戒。
【成语接龙】:众所周知——知名当世——世外桃源—
—源清流清——清风两袖——袖里玄机——机不容发——
发蒙解缚——缚鸡之力——力争上游
【出处】:清·周亮工《书影》卷十:“闻京兆应随状元游街,意是年杜公其为京兆乎?”
《元典章·刑部十六·违枉》:“崇仁明知上司禁例不许游街拷掠,自合明白执覆。”
游街示众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和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游街示众,这种行为违法,早已是共识。明确规定对死刑犯禁止游街示众,此后,国家又先后多次下发文件、通知,做出类似规定。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的之一,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对罪犯随意游街示众是对罪犯身体的围观和人格的羞辱,为文明社会所不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违法,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游街示众属于什么行为
游街示众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
【法律分析】
对犯罪嫌疑人甚至已减刑人员游街示众,都属违法行为,已侵犯被示众者的人格权。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不仅侵犯了被示众者本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伤害了其亲属的尊严,特别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发一些其他社会问题。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游街示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