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很多小伙伴想了解要式行政行为的相关信息,给大家科普专门整理了与要式行政行为相关的一些内容,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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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
如: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广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定行为方式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方式无论口头、书面,只要能表示意思即可。如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口头传唤,无使用书面的传唤证的要求。非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某些必要的形式;(2)行政行为的内容简单,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无须在形式或方式上要求等。
帮忙举"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例子"
1、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
2、例子:
(1)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城管去执法中警告小摊小贩
以上要式行政行为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