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指导意见》显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鉴定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情形包括: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指导意见》明确,鉴定人出庭要做到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
在出庭过程中,鉴定人如遇有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诽谤情形时,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或者予以制止。
鉴定人资格2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鉴定人资格3一、法律依据
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于2005年9月29日颁发的《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有如下要求: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 对提交材料的要求如下: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三、需要具备的专业条件
1、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正确,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人要系统学习自己从事的学科专业知识,保证理论基础扎实,熟练应用相关技术。
司法鉴定人一般应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本专业以外的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2、拥有鉴定实践能力
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
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3、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
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是诉讼参与人,因此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其给出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
4、拥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最好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
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人要求相对较高;物证类、司法会计类行业鉴定人要求较低一些。如果是鉴定复核人,则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5、思想品德端正,遵守行业规则
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四、相关地区规定中的细化规则
鉴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对于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因此大部分各省司法厅规定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只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3、如果是退休公务人员,还需要提交原单位相关证明等。
另外,根据各省级司法鉴定主管机关颁布的《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指南中,各省份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
1、大部分省市要求:对于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的,需要提供参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及考试合格证明。
2、在北京申请成为司法鉴定人需要通过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公共基础考试以及专业面试。且该考试申请人资格要求也相对较为严格,对于外省市已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根据要求参加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
原公安、检察系统鉴定人员申请参加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的,应当取得原机关颁发的鉴定资质证书,并在拟执业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辅助工作六个月以上。
3、北京市及海南省要求,申请人若为外省户籍,需提供长期居住本地的证明材料。
4、湖北省、吉林省等要求:超过60周岁的提供体检记录(湖南省65岁);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求:相关工作经历除申报单位证明资料外,同时需附以下证明文件之一:
社保资金缴费证明;
司法鉴定人助理登记证明;
人事档案证明。
6、广东省要求:提供下列相关专业的经历材料之一:
近期参与的鉴定案例5宗;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2篇;
排名前三名的省级以上科技(科研)成果1个;
与申请执业类别相关的发明专利1个。
7、河南省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实行行业资格的领域,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相关鉴定工作两年以上;
没有实行行业鉴定资格的领域,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没有实行行业鉴定资格的领域,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且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专业培训方可申请
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包括:1、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2、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