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民办教师政策,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民办教师政策,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
(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四、时间要求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办理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补缴金额等审核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督促教学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