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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预览:
- 1、影响湖北省房地产业发展的因素
- 2、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 3、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 4、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一、影响湖北省房地产业发展的因素
影响湖北省房地产业发展的因素有:1、经济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储蓄和消费水平、财政收支及金融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等。
2、社会因素主要有社会秩序、城市化水平、人口水平等。
3、政治和行政因素主要有政治局势、行政隶属变更、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等。
4、政策法律因素主要是土地、房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政策。
二、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企。湖北长投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最大股东为湖北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房投成立于2009年4月,是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国有独资企业。航空小路项目位于长江大道江汉段核心区域,以汉口中心板块价值作为基础,凭借湖北长投长期开发经验,欲打造城市顶级配套居住商务中心。
中原通过深入的市场论证,借鉴国内典型案例,确定了项目以“生态、休闲、文化的国际化活力都会”为核心的开发理念,推动城市更新与成长,引领区域实现升华质变。
三、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713-8395555,公司邮箱67346329@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公司介绍:
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10-10-12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黄冈市黄州大道188号。
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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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含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法人。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土木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建筑或房地产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专职会计人员。第七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为依据。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和承担业务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具体制定。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后,应颁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开发经营情况,办理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升降和去留。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报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证书发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按资质审批程序到原资质证书发放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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